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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股權是否可以轉讓?
發布時間 : 2022-01-16 08:21:22

民營非企業是一種相對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雞西市、東坑鎮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定義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以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非營利性和社會性決定了創始人的權利和義務與一般公司和企業法人的股東和投資者有著根本的區別。或許是因為民營企業的行業相對集中,主要是教育和醫療行業,如私立幼兒園、私立養老院等,沒有普遍意義,導致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無法通過現有法律法規對創始人身份、權益能否轉讓、轉讓行為的效力等得出直接結論。然而,隨著民辦教育和養老產業的興起,這樣的糾紛卻隨處可見。我們將借助相關案例對司法實踐中創始人股權轉讓的認定進行總結。
【/s2/】法院拒絕支持受讓方履行變更登記或確認出資額的請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9期刊登的李某訴上海市虹口區深圳市鹽田區個體戶注冊名稱公司藝術何姿藝術培訓學校合同糾紛案)。
1.受讓方通過變更登記請求變更發起人身份的,法院認為屬于行政許可范圍,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訟。
2.如果受讓方要求確認出資份額,由于非政府組織是公益組織,對這類組織的出資本質上是對社會的捐贈,非政府組織對所出資的資產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所出資的財產最終屬于社會而非出資人,因此出資人對非政府組織的財產不具有財產權, 且法院將以受讓方對出資份額的確認請求權無合法產權依據,不能作為獨立請求權為由,駁回或駁回訴訟。
【/s2/】股權轉讓雖不能要求確認出資份額,但轉讓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參考案例:劉某某、蔣紹松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者資格確認、資產轉讓糾紛案、安徽省高級中學二審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1.由于合同無效必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效力的強制性規定,非政府組織的轉讓不受法律限制,現有的司法判決表明,法院將這種民營非企業單位的轉讓視為有效的處理,即使轉讓實質上使轉讓方從中獲得了溢價。2.對于民間組織股權轉讓的申請,法院一般認為是關于資產轉讓,但轉讓價格不同的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是遵從雙方的真實意愿;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超過創始人的實際投入,否則就違背了民間組織的非營利特性。律師建議,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應充分描述和衡量轉讓方的實際投入成本,越接近轉讓價格越容易避免糾紛。然而,上述法院的認定未能解決一個根本問題,即移交后非政府組織的管理權問題。我們遇到的一些主管單位是允許變更的,也有一些是非常消極的,默認了轉讓的合法性,但是不同意辦理變更登記。這就要求國家對非政府組織出臺更為明確的規定,避免因規定不明確而引發糾紛。第二個納稅義務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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