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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哪些發票不合規?三期分講請關注!(第一期
發布時間 : 2022-01-05 06:22:29

【/s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s2/】
企業私自取得的、偽造、變造、作廢的、出票人非法取得的、虛開的、不定期填制的不合格發票(以下簡稱不合格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地了解發票中的不符合項,引起廣泛關注,我們將為大家送上三期輔導!
案例1:無納稅人識別號或買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普通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賣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填寫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案例二:填寫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東坑鎮第二條規定:
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按買方要求填寫。
場景三:原省級稅務機關打印的舊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
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將啟用新的稅票樣式和發票監管印章。上市前,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票和原省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
案例4: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備注欄無指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填寫發票備注欄,如出發地點、到達地點、車輛類型和數量、運輸貨物信息等。如果有更多的內容,可以附上一個列表。
案例5:在備注欄中提供沒有具體信息的建筑服務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管理稅收征收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時,應在自行開具或由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的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
營改增后,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按規定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建設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否則不計入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金額。
情景6:未按規定填寫的房地產銷售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管理稅收征收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的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和房屋產權證號(如無房屋產權證),在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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