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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六
發布時間 : 2022-01-07 06:03:00

名字:李
證書編號。: 1106987
機構:北京范超智誠知識產權局(普通合伙)
紀律原因:
李作為北京市志誠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志誠)的負責人,不履行管理職責,對志誠異常專利申請及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已另行處理)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具體事實:
1。范超志誠從事異常專利申請【/s2/】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范超志誠為江蘇、浙江等省的多位申請人提交了75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涉及的課題較多。2017年9月20日,代表申請人成都秦川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88件簡易更換不同組件的專利申請,申請課題涉及物聯網領域的多個課題。2017年8月和12月,代表申請人成都一新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簡易替代的專利申請,涉及肥料及其制備方法。上述專利申請中有101件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中的異常專利申請。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干擾了專利審查的正常工作,構成修改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述的龍海、管城兩區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
其次,范超志誠揭示了客戶發明的內容
范超志誠于2017年7月13日將四川徐紅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徐紅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兩份未公開的專利申請(申請號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的內容發送給重慶南山傳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傳化玻璃)。重慶傳化玻璃被確認后,2017年7月26日,范超志誠提交了另外兩項專利申請(申請號: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內容與四川徐紅光電相同。范超志誠將四川徐紅光電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內容發送給重慶傳化玻璃,違反了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開了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屬于《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和公開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支持:
一、范超智誠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第二,談話記錄;
三.范超志誠提交的自查整改情況說明;
四。專利代理人協會決定(全轉注字〔2018〕006號)。
李作為至誠的負責人,對本所上述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屬于修改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
2019年1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專利代理人懲戒意見的通知》(國知懲戒函〔2019〕7號),告知李其依法享有的事實、理由、證據和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李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申請。
紀律決定:
李上述行為發生在修訂后的《深圳市特定公司拒絕登記代理條例》實施前,適用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根據修改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七條第(五)項、《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對李給予警告處分。
當事人對本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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