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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遞:《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調整

發布時間 : 2022-01-07 06:51:54

新政速遞:《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調整

公告主要調整:

一是調整受理和發放權限。根據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要求,新的稅務機關掛牌后將繼承原稅務和地方稅務機關的職責,因此《稅收居民證》的受理和發證機關將調整為新的縣級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和申請發證的流程將保持不變。

二是調整發行的一些問題。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稅居民在中國境內的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為183天,因此對申請核發《稅收居民證》時應提交的資料進行了調整和明確。

三是精簡一些涉稅信息。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精簡涉稅信息的要求,我們對需要報送的涉稅信息進行了精簡,使涉稅信息更加清晰明了。

四是修訂調整形式風格。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的調整,并結合國際慣例,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的樣式同步調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配合個人所得稅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國應稅居民證》(以下簡稱《應稅居民證》)中的部分項目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合伙企業應當以中國居民合伙人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核發《稅收居民證》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申請表;

(2)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與有權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相關;

(3)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有經常住所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的身份信息、住所信息等信息;

(4)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累計居住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信息;

(5)境內外分支機構通過總行申請時,還需提供總行注冊信息;

(6)作為申請人申請時,合伙企業的中國居民合伙人還必須提供合伙企業的注冊信息。

以上信息應以中文提交。如果相關信息的原件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文。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復印件時,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簽名,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3.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二條、第四條《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和《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申請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日

  政策解讀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發布:關于發布有關事項公告的解釋》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釋如下:

一、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方便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件》(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幫助納稅人享受中國政府與外國簽訂的稅收條約的優惠待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件》發放有關事項進行調整。

二.公告的重大調整

樟木頭鎮界南宮,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主要作如下調整:

一是調整受理和發放權限。根據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要求,新的稅務機關掛牌后將繼承原稅務和地方稅務機關的職責,因此《稅收居民證》的受理和發證機關將調整為新的縣級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和申請發證的流程將保持不變。

二是調整發行的一些問題。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稅居民在中國境內的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為183天,因此對申請核發《稅收居民證》時應提交的資料進行了調整和明確。

三是精簡一些涉稅信息。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精簡涉稅信息的要求,我們對需要報送的涉稅信息進行了精簡,使涉稅信息更加清晰明了。

四是修訂調整形式風格。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的調整,并結合國際慣例,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的樣式同步調整。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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