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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票時如何判斷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
發布時間 : 2022-01-23 08:02:14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自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由17%和11%調整為16%和10%。在閱讀本文生效時間節點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強調,所謂從5月1日起,是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適用17%、11%的原稅率,并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后的,適用調整后的16%和10%稅率,并按新稅率開具發票。因此,確定5月1日后開票是適用原稅率還是新稅率的關鍵是確定開票方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實踐中,如何確定以下三種銷售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用預付款的銷售方式
根據《綿竹市和香港省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hellip& hellip(4)以預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即貨物交付之日。& hellip& hellip。如果預付款在4月30日之前支付,貨物在5月1日之后交付,那么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之后,發票將按照新的稅率開具。但是,如果預付款已經開具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稅率不能改變。5月1日后解除銷售合同的,按照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比如A公司同意接收b公司的預付款,預付款會在4月30日之前到賬,但是不會開具發票。甲公司將在5月1日后發貨。因此,A公司應在5月1日之后按照新的稅率開具發票。但如果甲公司應乙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開具發票,則只能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要求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對于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的銷售,或者提供租賃服務,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之日。因此,只要出票人在4月30日前收到預付款,即使5月1日前沒有發生銷售行為,仍需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的銷售方式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以賒銷、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因此,如果應稅行為發生在4月30日前,開票人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是在4月30日前還是5月1日后來判斷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如果屬于前一種情況,即使5月1日后實際收到貨款,也要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后一種情況,應按照新的稅率開具發票,如果納稅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貨款,仍應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例如,如果C公司同意賒銷貨物給D公司,D公司在4月30日前付款,但由于某種原因D公司在5月1日后付款,那么C公司仍應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稅法規定,貨物交付日期或者應稅活動完成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因此,只要出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經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就需要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無論實際付款時間如何。
三、采取委托代銷的銷售方式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代銷納稅義務的時間為收到代銷清單或者貨款之日。因此,無論實際銷售情況如何,如果開票方在4月30日前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應按照原稅率為深圳公司注冊資本開具適當的發票,否則可以按照新的稅率開具發票。但根據稅法規定,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部分,是寄售貨物發出180天的那一天。因此,如果貨物交付180天的日期在4月30日之前,即使沒有收到發貨清單和付款,開票人也應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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