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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申報國別報告填報常見問題
發布時間 : 2022-01-25 08:15:38

近日,北京市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了《相關申報和并發數據管理基本規定及常見問題解答》,將分五個階段進行講解,讓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運用相關申報和并發數據管理政策。千百惠邊肖將及時轉載,敬請關注。今天我帶來第五期:關于相關國別報告報告的常見問題。
《國別報告》(表G114010、G114011、G114020、G114021、G114030、G114031)1。常駐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提交企業。如果跨國集團最終控股企業的會計年度與中國不同,例如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的截止日期為6月30日。2018年5月31日集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會計年度尚未結束。如何在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集團國別報告?
答:提交集團最終控股公司當期結束的會計年度國別報告。即提交最終控股公司已于去年12月31日前結束的會計年度國別報告。對于該企業,原則上應在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最終控股企業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會計年度的國別報告。
2。屬于跨國企業集團的企業,應當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國別報告,并符合第八條要求的,稅務機關在進行專項稅務調查時,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如果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在調查期間提供國別報告,而跨國企業集團編制國別報告的截止日期尚未到,是否會要求企業自行編制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
答:如果企業能夠提供資料證明,按照其他國家的規定,如果企業集團沒有達到編制國別報告的期限,可以申請延長規定。
企業在調查過程中存在其他不能按要求提供國別報告的情形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3。國家報告的報告原則是什么?
答:跨國企業集團應根據成員單位所在國的會計準則填寫國別報告的相關表格。
4。國別報告中的所有相關表格是否都用中文填寫?
答:不需要,國別報告要用中英文兩種語言填寫,即“國別報告-收入、稅收和業務活動分布表”等三個中文表格要用中文填寫;《國別報告-收入、稅收和商業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等三個表格應使用英文填寫。有些單位既沒有中文名也沒有英文名,企業自行翻譯,在“國別報告-補充說明表”中說明。
5。《國家報告-收入、稅收和商業活動國家分布表》中收入的報告標準是什么?
答:國別報告-收入、稅收和經營活動國別分布表中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從其他成員實體收到的在其他成員實體所屬國家(地區)確認為股息的付款不計入收入。
6。填寫《國別報告-收入、稅收和經營活動國別分布表》時,如果成員單位的會計年度截止日期與最終控股公司的截止日期不一致怎么辦?
答:國家報告-收入、稅收和商業活動的國家分布表應涵蓋最終控股公司的完整會計年度。成員單位與最終控股公司會計年度期限不一致的,成員單位信息披露期限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員單位的會計年度,即成員單位會計年度期限在最終控股公司會計年度期限前12個月內的會計年度;(2)使用最終控股公司的會計年度。上述方法一經確定,無特殊情況不得修改。
7。《深圳市住宅是否有紅色報表-收入、稅收和經營活動國別分布表》中填報的收入、利潤和稅負是否需要與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數據一致?平山區鹿泉市
答:《國別報告-收入、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報告的收入、利潤和稅負不要求與跨國企業集團的合并財務報表完全一致。若采用各獨立實體的法定財務報表數據進行披露,則所有金額均應按年平均匯率折算為最終控股公司使用的貨幣單位,并在表G114030“補充說明表”中說明。
8。《國家報告-收入、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家分布表》中確定的非關聯方是否與《關聯方交易申報表》中確定的非關聯方一致?
答:不一致。國別報告中的非關聯方是指跨國企業集團以外的交易對象,而關聯交易申報表中認定的非關聯方是根據42號公告關聯關系的判斷標準不構成關聯關系的交易對象,關聯交易申報表中認定的非關聯方范圍大于國別報告的范圍。
擴展閱讀:
同期第一次關聯方申報及數據政策基本規定
關于第二關聯方申報及同期數據政策的常見問題
第三方關聯方申報基本信息常見問題
第四次關聯申報中關聯交易數據報告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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